女子术后纱布遗留体内11年,致回肠部分切除评定为九级伤残 涉事医院被判赔39万元
2010年,刘女士在湖南永州市某医院手术时体内被遗留纱布。11年后,她在其他医院手术时才发现遗留在体内的纱布。经鉴定本病例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随后,刘女士将永州市某医院诉至法院,索赔66万余元。
9月8日,记者获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进行二审判决。永州市某医院被判支付刘女士损失39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25日,刘女士因反复上腹部胀痛2年,再发3天前往永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8月,进行了右侧卵巢畸胎瘤切除术、卵巢破裂修补术、右侧输卵管系膜囊肿摘除术……同年9月4日,刘女士病情好转出院。
2010年9月5日至2021年8月21日,刘女士因做完畸胎瘤术后治疗胃溃疡等疾病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8月22日,刘女士因腹痛腹胀2天,肛门排气排便减少前往永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25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超声刀下腹腔肿块切除+肠粘连松解术+回肠部分切除+阑尾切除”术……同年9月3日,刘女士病情好转出院。
刘女士认为,永州市某医院在2010年8月29日的手术过程中遗留纱布在自己体内,导致其腹腔肿块(系纱布肉芽包裹形成)切除、回肠部分切除,应属于医疗事故,并要求处理。
2022年4月,永州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载明,“患者腹腔异物遗留导致回肠部分切除完全与医方有关”,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暂行办法》,本病例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2024年7月,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被鉴定人刘女士因腹腔异物遗留导致回肠部分切除,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4.6)条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女士回肠部分切除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应由永州市某医院对刘女士因此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的侵权责任。经法院认定,刘女士的医疗费、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9万余元。
综上,法院判决永州市某医院支付刘女士损失39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后,永州市某医院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李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