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骑手送餐途中撞人 平台被判赔偿81万元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撞倒人致对方死亡,造成的损失,该由骑手承担还是外卖平台承担?近日,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陈明耀

骑手撞人,外卖平台要承担责任。 (CFP供图)
案情:边打手机边送外卖 骑手撞死他人
这起事故,要回溯到两年前。
2023年5月17日晚7时30分许,外卖骑手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车,沿丰泽区北峰街道西贤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西贤路丰顺路路口设有限速标志的肇事路段时,他单手扶把、未靠在最右侧车道超速行驶,且在行驶时使用移动电话,导致采取制动措施不及,碰撞前方未戴安全头盔、由道路右侧丰顺路口驶出往左横穿机动车道的曾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曾某倒地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后曾某送医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2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司法鉴定,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45km/h至46km/h,超过事发路段的限速要求。
案发后群众报警,杨某某亦报警并在现场候警处理,后被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曾某的家属先行支付赔偿款10500元。
去年2月2日,杨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诉讼:死者家属提出索赔 两平台拒绝赔偿
事后,曾某的父母曾先生夫妇作为原告,将杨某某、江西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A、B公司赔偿113万余元、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某在诉讼请求内得不到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A、B公司及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
那么,为何A和B公司会成为被告呢?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2月31日,杨某某在“某某同城骑士APP”注册为骑士,并与B公司签订《众包平台注册协议》。该协议约定,杨某某接受并同意本协议、附件、规则等全部条款,在众包平台注册并经平台审核通过后,通过自主选择、完成配送服务,并有权从配送服务公司处获取相应的配送服务费用。协议还约定,众包平台为有物品配送需求的用户、配送服务公司及有意愿利用闲暇时间提供有偿服务的网约骑士(即杨某某)之间,搭建信息互通交流的互联网服务平台并提供技术支持。
此外,2021年5月1日,B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众包骑手保险服务合作合同》,由A公司为在“某某同城骑士”平台接单的众包骑手购买“众包骑手意外及个人综合责任险”。
2023年2月16日,杨某某与A公司签订《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约定A公司是为杨某某提供配送服务订单需求,在杨某某承接并按要求完成配送任务后按照相应标准对杨某某所提供的配送服务进行考核、支付相应服务费的法律主体。“众包平台”是B公司作为运营主体,为具有配送需求的用户、A公司和配送服务实际提供方(即杨某某)提供配送服务供需信息发布、展示、接单、完成、确认等信息、技术服务的手机APP信息平台,平台名称为“某某同城骑士APP”。协议还约定,为了保障杨某某在配送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安全,在一个自然期间,如约承接了一单及/或以上的订单,每日需支付3元的保险费,该费用将从应付给杨某某的服务费用中予以扣除。协议还对杨某某若出现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等进行了规定。
A公司负责处理杨某某在提供配送服务期间发生的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订单确认、费用结算、服务质量、事故、纠纷等问题。
结果:骑手是在履职 赔偿责任由外卖平台承担
综合相关证据,法院认定,“某某同城骑士APP”由B公司运营,杨某某系“某某同城APP”的骑士。事故发生时,杨某某在该APP接单送货。2023年5月17日,B公司依据前述合同为杨某某投保“骑手意外保险”,保费3元,由平台从应付给杨某某的服务费用中扣除。保险起止期间为2023年5月17日9时42分至次日1时30分。其中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财险损失累计限额、第三者每人人身伤亡共用赔偿限额20万元。
关于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A公司虽对骑手的工作时间、接单数量、工作地点等不做硬性要求,但其制定的《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载明了对骑手的素质要求,实行了对骑手的配送活动的配送质量、配送时间等方面较为全面的控制,从而保证骑手按照要求履行配送职责,并从骑手的配送服务中营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A公司作为协议约定的“配送服务公司”,对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B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该公司是“某某同城骑士APP”的平台运营方,提供配送服务供需信息发布、展示、接单、完成、确认等信息、技术服务,且该公司为骑手提供了投保服务;该公司在协议中对骑手的申请条件进行了限制,并要求骑手须通过其指定的网络支付工具账户,以便于通过网络支付工具完成有关的报酬收取、保证金支付等事项;同时,在协议中对骑手有管理规范及惩罚措施。结合互联网平台的运行特点,可以认定众包平台实际上由B公司与A公司共同运营,双方系合作关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两家公司应共同对骑手杨某某在提供配送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在20万元的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曾先生夫妇20万元;A公司和B公司共同赔偿曾先生夫妇8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