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公安局通告
兴安盟公安局关于组织开展
全盟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
信息核对清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全盟人口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在全盟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对清理工作”。若家中有已经离世但未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的情况,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逾期未办理的,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将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
特此通告
兴安盟公安局
2025年5月16日
温馨提示: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凭以下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嘎查村(社区)居委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嘎查村(社区)居委会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
二、死亡人员户口簿;
三、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
四、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一)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五)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来源:平安兴安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