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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出事故算工伤吗?看“四要素” 山西省人社部门为大家解析其中关键

  上下班路上出的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近年来,随着城市通勤半径扩大,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争议频发。究竟什么情况下算工伤?哪些情形又会被排除?连日来,省人社部门通过一系列案例及法律规定,为大家解析其中关键。

  提前7分钟下班遇车祸,可以认定为工伤

  2023年8月23日17时53分,某电子公司员工卢某下班打卡后驾车离开厂区,7分钟后在距离公司3公里的路口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卢某对事故无主要责任。

  卢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提出异议:“我们规定下午6点下班,卢某下午5点53分离开,属于私自早退,不算正常上下班。”但人社局调查发现,卢某2023年2月入职后,半年内的下班打卡记录显示,其离开时间始终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公司从未对这一现象提出过警告、处罚等管理措施。最终,人社局认定卢某为因工死亡,两级法院均维持了这一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只要本人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主要责任,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在卢某案中,尽管公司规定18时下班,但长期形成的“17时50分至18时”的常规下班时段已被单位默许,17时53分显然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同时,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均在卢某从公司返回住所的常规路线上,符合“上下班途中”。因此,其工伤认定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下班后赴宴返程遇车祸,不被认定为工伤

  2024年3月15日,某互联网公司职员陈某准时下班,随后赴约参加大学同学的私人聚餐。宴席持续至21时30分,陈某驾车返程途中因前方车辆紧急变道而发生碰撞,导致手臂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交警认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

  陈某家属主张,事故发生在“下班后续时间段”“返家途中”,应认定为工伤。但人社局调查发现,陈某下班后未直接回家,聚餐地点偏离日常通勤路线12公里,且聚会性质与工作无关。法院审理后指出,其行程已脱离“上下班目的”核心要件,不构成“上下班途中”,最终驳回工伤认定申请。

  此案例明确:下班后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社交活动,即便在返程时出事,也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这提醒劳动者,通勤途中的私人事务会切断“工作与住所”的直接关联性,需格外注意。

  工伤认定需满足“四要素”,这些细节要注意

  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认定案件超10万起。这些案件的处理,既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权益,也考验着法律对“工作与生活边界”的平衡。

  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需同时满足四大要素:

  一是“上下班目的”。必须以直接往返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为目的,若中途绕道处理私人事务(如逛街、会友等),则可能被排除。但为生活必需的合理停留(如顺路买菜、接孩子),通常仍视为合理路线。

  二是“合理时间”。既包括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也包括因加班、突发工作等合理事由导致的延迟或提前时间,还包括单位长期默许的常规通勤时间(如卢某案)。但若提前或延迟时间过长且无合理理由,则可能不被认可。

  三是“合理路线”。一般指从单位到居住地的最直接路线,或因天气、交通管制等客观原因选择的替代路线。若绕行距离过远且无正当理由,可能被认定为非合理路线。

  四是“非本人主要责任”。需经交警部门等法定机构认定,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职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如闯红灯、逆行、酒驾等引发的事故),则无法认定工伤。

  “这四个要素缺一不可,是司法实践中判断的核心标准。”律师提醒,劳动者应注意保留上下班证据,如打卡记录、通勤轨迹、加班通知等;用人单位则应规范考勤管理,对提前离岗等行为及时明确态度,避免因管理模糊引发争议。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 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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